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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日期错误签字还能生效吗?

2020-01-14 21:51: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当事人如果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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