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咨询

2014年企业股权早已转入别人,由于工商局工作中的出错,股权迁移只将名字变动未变动身份证号码,后该企业有负债难题,本地人民法院觉得我還是公司股东,限定了高消費,如何解决

股权
2020-03-22 22:33: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合伙企业法》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至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则一方面法律予以限制规定,另一方面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合同约定。除此之外,实践中亦存在部分股东之间约定竞业禁止或公司通过公司章程限定股东竞业的情形。
    但由于法律没有强制性的限定股东负竞业禁止义务,所以对股东竞业禁止情形,要着重判别股东是否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以上是我关于股东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法律规定问题的回答。
  •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那么,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只需要开股东会(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更换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即可。公司法另外还规定:当公司所有股东都同意某件事情的时候,可以不开股东会,而是所有股东签字同意即可。
    所以,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不经过你,而由股东会(股东)、董事会决定更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 现将公司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债务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1. 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 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 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 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 1、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证据和线索,可以向法院提交,由法院查证。如经查证属实,可申请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