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必备材料,而且其内容也是确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协议财产纠纷约定管辖是怎样的?离婚协议撤销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知,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2、但是,若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则其即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财产分割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在司法实践中,违背真实意思的具体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离婚协议不可以约定管辖。其次,法院协议管辖的范围是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然而离婚涉及到了人身关系,所以不适用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的理由大致可以分为: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显失公平。
2、同时,该解释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法院审理,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协议纠纷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离婚协议财产纠纷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您还有其它的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