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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2019-03-16 14: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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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了离婚纠纷以后,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对簿公堂,对于向法院起诉,一般是遵循“原告就被告”,那么我国法律对离婚纠纷案件是怎么规定的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离婚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吧。

离婚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对离婚管辖的规定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还要解答,欢迎上找法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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