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有的还牵扯到财产纠纷,这时候一般协商不成,只好向法院进行起诉,这就需要缴纳诉讼费。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费怎么算呢?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代理词有哪些呢?离婚案件如何管辖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帮助到您。
牵扯到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费用,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按照50元--300元缴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 元至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 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 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需写明称谓,如尊敬的审判长。
2、需写明是接受谁的委托,指派谁担任原告的代理人。
3、需写明根据相关法律和案件事实,发表代理意见。
4、代理意见需根据庭审情况、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等综合发表代理意见。
5、写明代理人姓名及时间。
1、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1、经常性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2.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管辖方式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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