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知识。
一、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必须由本单位的保密室保存。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保密员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三、国家秘密载体的销毁
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必须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4、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5、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必须由保密员妥善保管。
另外,在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