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咨询

刑事辩护律师您好!电视台节目公司商业服务策划案,发售歌曲产品,沒有签合同书,出版发行别人音乐,侵犯隐私,违反规定沒有,我觉得咨询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辩护
2020-05-20 13:07: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侵犯他人隐私,例如:隐私权受损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款、十日以下拘留。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企业中可能存在的几种涉及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
    1.违法的行为方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2.合法的行为方式
    (1)获得以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2)获取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信息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比如知悉其他企业的经营方向,发展规模等下信息。
    (3)以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明知对方企业将某一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视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则应当以正当手段获取,比如签订协议、支付对价等方式,协议使用的范围需明确,否则可能越界。
    (4)使用未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向未签订保密协议的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知悉商业秘密。
    (6)不直接利用商业信息牟取利益。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应当在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是有效的。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主要包括下列条款:  
    1、签订合同的双方;  
    2、保密信息的定义;  
    3、保密期限;  
    4、保密义务;  
    5、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  
    7、争议解决;  
    8、双方签字及日期。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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