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协商,债权人提起诉讼,于次年5月清偿。中间部分得到了回报。当中间部分到期时,债务人和债务人未经允许延长还款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能否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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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欺骗担保人的,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
1、主
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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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责任承担如下: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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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