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咨询

关于房地产纠纷,祖父祖母的4个孩子,我父亲和3个阿姨,家里的平房好像是公房,没有改建过房子,20年前家人住在这里,年轻的时候阿姨们结婚搬家了,只有我父亲和家人住在这里,祖父前几天去世了,这房子被拆了,阿姨们回来吵架分这房子,这套房子大家应该分开吗?

2021-08-13 16:46:4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 要结合拆迁单位的补偿确定有无拆迁补助住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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