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因此,对于以土地所有权为内容的土地共有
合同肯定是无效的。
当然,对于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是可以约定为共有的。根据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是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合同,只要没有其他合同无效的事由,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
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