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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内容能否对要约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的变更

2021-05-12 06:16: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括: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等等
  • 请问1:在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况下,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了与原要约具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条件,希望与要约人签订合同,但要约人不同意,要约人的原要约是否失效?——在原邀约期内不失效!
    请问2:如失效,那么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假如对原要约进行承诺,该承诺是否有效?可否约束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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