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微信公众号在标明作品名称及其创作者的状况下,但未获得创作者自己受权 我想问一下微信公众号在标明作品名称及其创作者的状况下,但未获得创作者自己受权,算为侵权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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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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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什么法律责任具体要看何种侵权行为,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一般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四类责任。侵权行为,是民事纠纷中的问题。
它的内容有侵犯财产权、人身权还有一些其他的权利。所以说,具体要承担的责任也是要就事论事的。如果一定要说,那只能说要承担的是
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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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实质条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属性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形式条件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文件和手续等程序方面的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⑴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⑶必须富有美感;
⑷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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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