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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方用著作人著作权人具有的独创性详细词的详细版权回绝向著作人著作权人付款详细词的详细版权的酬劳,用哪种直接证据能证实用方用著作人著作权人具有的独创性详细词的详细版权回绝向著作人著作权人付款详细词的详细版权的酬劳对著作人著作权人有木有已组成侵权行为?

著作权
2020-04-16 17:33: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 侵犯著作权
      
    1、具体侵权形态
      ①11种一般侵权形态:
      即法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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