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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付地税和户籍,卖方后悔,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强制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吗?

2021-03-22 17:36: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违约情形: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房东单方面违约不卖,购房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违约金赔偿。
  • 根据实际情况,房东单方面违约不卖,购房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违约金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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