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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从个人手中买了一套房子,没有房子,不能通过房子,在购买和销售合同之前,现在可以做房产卡,但是找不到原主,我该怎么办?

2020-06-25 21:44: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是产权人行使其合法权益的必备要件。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会给购房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1、未经登记的房屋不能买卖。即使私下成交,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2、未经登记的房屋不能抵押。以房屋抵押进行贷款,是一种银行认可的安全融资方式,如果没有产权证,房屋不能抵押,将影响做生意或投资。  
    3、未经登记的房屋不能出租。如果出租的房屋没有产权证,租赁双方发生纠纷(欠租或到期不腾房),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  
    4、未经登记的房屋不能保护合法权益。当权利人因房屋产权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或遭到侵害时,由于无法向行政、仲裁或司法机关提供产权证,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5、未经登记的房屋不能得到补偿。一旦遭遇房屋拆迁补偿,购房人会因没有产权证而有可能得不到补偿。  
    6、未经登记的房屋不能办理继承或赠与手续。房屋进行赠与或继承时,要办理公证手续。而按规定,没有产权证,公证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继承人和受赠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 合同效力待定:
    1、部分还迁房产权不完整,如提前购买不符合法律规定;
    2、房主人已去世,其他法定继承人如不承认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追认则具有法律效力;
    3、可通过与其他继承人补充协议方式确认房屋获得具有合法性,由于原房主人已死亡,协议需公证后才能过户;
    4、手续由你负责并非手续费由你负责,请注意合同中关于税费承担的详细约定。
  • 回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只要买卖双方是经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  综上所述,因为《房地产管理法》只是说明不得转让,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虽然回迁人未取得房产证,但对该房屋享有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安置的房屋进行处分。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当然有权对该债权进行转让。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购买回迁房有哪些风险  回迁房,在二手市场上市的回迁房约占整个二手市场的10%。而这些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  
    (一)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房产证》。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并受其监督的。因此有《房产证》的回迁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过户转名,这对购买者来说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担心。  
    (二)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这些房子的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此协议并没有得到房管局的认可。因此双方进行交易时,只能是在公证处做公证交易,待《房产证》出来后才能做真正的过户交易。  许多回迁房的业主都要求必须收取一定金额的订金,甚至先收80%~90%的楼款,作为客人购买该套房子的保证,余数则在真正过户交易后再付清,而由于业主也不能保证什么时候一定能够真正过户,这对购买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

  • 一、未取得房产证回迁房能否买卖,买卖双方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协议能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只要是出卖人有《拆迁协议》和《回迁证》,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安置的房屋进行处分。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二、房屋交易税由买方负担的约定是否有效自从二手房市场出现至今,本来应由卖家来支付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却通过约定转嫁到了买家头上,而熟悉二手房市场的人都知道,这是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潜规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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