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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设定范围有哪些

2021-01-2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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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是一种处罚,对于行政处罚来说,行政处罚需要在行政处罚的一个范围内进行处罚,如果超出行政处罚的一个范围,往往不能够进行行政处罚,那么相应的一个范围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处罚的设定范围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范围有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范围有哪些

  二、行政处罚中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1、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在相应的范围内才能进行处罚。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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