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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原则

2019-04-19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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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建设法治社会,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这个层面来说,行政处罚法的指定有着很重要的意义。那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原则,是什么?行政处罚法三日内都有哪些要求?行政处罚法三日内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应该是行政的蛭训价值,没有效率就没有行政。行政处罚作为与行政权相联系的一种制裁措施,而对大量的、经常性的违法行为,必须合法、高效才能一挥其能。讲究效率应是行政处罚中应有之举。从总体上看,保证行政处罚实现效率的环节很多,如程序、时效等,但管辖也是重要方面。我们这里讲的效率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管辖的确定,应当便于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迅速、及时发现并制裁违法行为。迅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是指实施处罚的机关或者组织能很快掌握违法行为的信息,既要使检举方便、及时,也要使日常的行政管理有关情况能及时反馈。因此,根据这一原则,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应主要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原则

  2、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按层级组成的,不同级的行政机关分工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层次越高,其职能中中的决策、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内容就越多,行政机关层次越低,其职能中的执行内容就越多,处理具体案件和其他事务的任务就越重。根据这一特点,大多数行政处罚的实施就应由级别较低

  (如县级)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来管辖。同时,考虑到案件简单和繁杂,大案和小案,以及案件性质不尽一致,因此,应规定一些行政机关分工的均衡。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管辖是一种权力的分配,应该具体、明确确,责任清楚,既不发生管辖重重,也不出现管辖空白。但是,行政处罚的管辖非常复杂,而且行政管理中的变化因素很大,确定管辖又不可做到滴水不漏,一一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确定管辖时,既要明确定职权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使大量的管辖,都有明确的实施主体,也要一些行政机关在管辖上的机动权,使管辖能适用各种变化的性况,真正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法三日内都有哪些要求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处罚法三日内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确定行政处罚管辖应遵循这些原则:效率原则,效率应该是行政的蛭训价值,没有效率就没有行政;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管辖是一种权力的分配,应该具体、明确确,责任清楚,既不发生管辖重重,也不出现管辖空白。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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