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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对听证主持人的要求

2019-04-23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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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行政法中的重要程序,是确保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而听证主持人是负责主持听证会议的人,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角色” 扮演的如何,直接影响到听证程序的公正性。那么,行政处罚法对听证主持人的要求是怎样的呢?下面跟对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处罚法对听证主持人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根据规定,只要是非本案调查人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被指定为听证程序的主持人。通常情况下,被指定为听证主持人的可分为专职法制人员和非专职法制人员两类。

  1、专职法制人员。专职法制人员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中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

  2、非专职法制人员。非专职法制人员是行政机关中法律专业水平不高的工作人员。由非专职法制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虽不违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法律素养的欠缺,难免会有不公正之嫌。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主持人的要求

  二、听证主持人的作用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主要有两个作用:

  1、组织保障作用。即行政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准备、听证庭审举行到听证结束的整个过程中所发挥的协调管理及秩序保障作用;

  2、调查了解作用。即通过听证,听证主持人要调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便为做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充分准备。

  三、听证主持人的权力与义务

  听证主持人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其正确行使法定权力,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理清听证主持人的权力和义务,有利于其更好地发挥听证主持的作用。

  (一)权力

  在行政法中,听证主持人的权力是法律赋予其要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或能力。听证主持人在主持听证时其权力具有行政高权性,听证主持人不得随意放弃,必须依法行使。听证参加人必须尊重听证主持人依法所行使的正当权力,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听证过程中,行政听证主持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力:

  1.听证主持权。

  2.裁决权。

  4.制止权。

  5.处罚决定建议权。

  (二)义务

  义务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违反法定义务,听证主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保持中立的义务。

  3.公开听证的义务。

  4.维持听证秩序的义务。

  5.接受监督的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全部内容,包括对听证主持人的选择要求、听证主持人的作用以及听证主持人的权利与义务。主持人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核心,加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持人相关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听证主持人制度、充分发挥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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