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法听证的条件如何

2019-04-23 08: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的举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三种法定情形,当然,满足条件后,就可以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了。那么,行政处罚法听证的条件具体如何呢?在法律中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处罚法听证的条件

  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听证的条件

  二、行政处罚法听证条件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上述规定明确了听证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告知听证的法定义务,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间。

  三、举行听证的程序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注意:对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法听证的条件如何的相关内容,其法律规定主要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主要有三种法定条件。若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