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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有哪些

2020-06-02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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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一般是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一种住房保障金,该笔金额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以及大修自住住房等。那么大家知道南京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南京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有哪些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有哪些

  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4、离退休

  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7、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9、家庭生活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以上4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南京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其中,在新政策中规定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剩余产权未变动的,是不能提取公积金的。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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