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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2020-12-0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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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需要明确注意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必须是要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其他隶属关系、不平等的关系都不属于民事关系。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1、不平等性。

  这是决定性的因素,这是因为所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主要由其决定,由其产生。

  一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是相对过剩的社会弱势群体,用人单位是相对经济(包括科技等无形资产)实力较强具有承担工作、生产、经营风险的法人单位。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平等的地位。

  二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从劳动成果分配上看,劳动者获取的是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则追求高额回报(除了投资成本回收,还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民事关系的建立则不是以经济实力和社会经济地位来决定,也没有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如果有成果分配,也是平等、合理的。

  2、社会法律义务与风险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中社会法律义务和风险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由于自身没有能力或不愿去承担这种义务和风险,只能以个人名义加入到用人单位。主要有生产过程中安全责任,劳动者的工作、失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以及经营不善的后果等。民事关系中双方的风险和责任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没有明显的偏向性,一般也愿意并有能力各自承担。

  3、行政干预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事关系中行政部门很少干预,即使有,也不是针对某一方的。

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3、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事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但是劳动关系则不是,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平等的地位。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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