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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债的规定

2019-09-2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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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 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民法总则关于债的规定。

  一、债权的含义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18条)。

  1、债权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债权是请求给付(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债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典型法定之债,除此之外,还有非典型法定之债。

  二、民法总则关于债的规定

  1、合同之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119条)。合同成立,是指达成合意。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2、侵权之债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120条)。

  3、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121条)。无因管理是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行为。受益人(无因管理本人)有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4、不当得利之债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120条)。

  三、债权产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5、债权行为有的为单独行为,如无因管理;有的为双务行为,如买卖。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无排他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可以同时成立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可以对与其建立债权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债权请求权,不可向第三人请求。

  以上就是民法总则关于债的规定以及债权产生的原因。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了解的,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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