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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无力赔偿会怎么样

2021-12-2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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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法律的话在民事诉讼这一块也是相当严格的,当然在生活中的的话也是有一些纠纷处理方式是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的,特别是在举证这一块,当然也有一些当事人是没有偿还能力的。那么,民事诉讼被告无力赔偿会怎么样?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被告无力赔偿会怎么样

  因为属于民事的纠纷,被告没有财产予以偿还,原告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是一定要做的,不能因为对方可能没钱就放弃自己的权利。

  可执行的前提是法院判决胜诉,且判决生效。法院会去查明对方名下的财产,如果是公司的话就是公司账户、实物出资等等;个人的话财产会广一些,包括房产、账户、股票、车辆等等。

  不能执行的话,看各个法院法官的执行情况,可能会有区别。有些法院终止执行,被执行人可能没有后果,如果是个人,有些可能涉及个人信用、限制消费、拘留等等,如果是公司的话,可能会处理法定代表人。

  如果有能力偿还,但故意转移隐匿财产,让自己看上去无力偿还,则属于妨碍执行,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二、民事原告举证期怎么算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民事诉讼举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规定

  (一)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被告无力赔偿会怎么样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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