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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中的三种诉分别是什么

2018-12-0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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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没有当事人,诉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那么,民事起诉中的三种诉分别是什么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民事起诉中的三种诉分别是什么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定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求。

  按照当事人诉请目的不同,又可以将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积极地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诉请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此外,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不同,确认之诉又分为原始的确认之诉和中间确认之诉。

  原始确认之诉,是指在起诉阶段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确认之诉,是确认之诉的典型形态。

  中间确认之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诉讼的前提性问题,当事人提出的确认某项法律关系的诉。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请求,如请求返还财产、支付货款的请求等。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中最有代表性的形态,也是司法实践中利用率最高的诉讼类型。

  在民事领域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旦依法成立,就会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履行义务,就构成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了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二、诉的标的是什么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具有不同的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在原告依据租赁合同提起的交付出租的房屋的诉讼中,租赁关系是诉讼标的,房屋则是诉讼标的物。任何一个案件都具有一个特定的诉讼标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诉讼标的物。

  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对自己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因而,民事权益争议就成为诉的内容。民事起诉中的三种诉分别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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