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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不受理范围有哪些

2018-11-3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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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家对于行政行为有争议的时候,是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的,但是对于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有一定范围的,那行政诉讼法不受理范围有哪些?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政诉讼法不受理范围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不受理范围有哪些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第一,这里的重复处理行为是针对行政机关的第一次行政行为而言,而不是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

  第二,重复处理行为针对的大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较长,行政机关的初次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法院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行为无权审查。而行政机关有权对已超过起诉时限的行政行为再次审查,可以撤销旧的行政行为,作出新的行为,也可作出决定维持原有行为。行政机关再次审查权不受时间限 制的特性给行政诉讼时效带来挑战。当事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再次审查时,如果撤销或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作出新的行政 行为,诉讼期限重新计算,对这种重新处理行为不服,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如果针对当事人的申诉,行政机关再次复查时,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驳 回了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则属重复处理行为,诉讼期限不能重新计算,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诉的途径规避行政诉讼期限的限制。

  重复处理行为普遍存在于行政管理领域,但长期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引入这一概念,解决了司法实务中所遇到的与此相关的难题。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法不受理范围有哪些等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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