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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政诉讼程序是什么

2018-11-3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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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业已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实现的程序就是行政诉讼程序,那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政诉讼程序是什么?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政诉讼程序是什么

  1、一审

  (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政诉讼程序是什么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视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几类判决: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的判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即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告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重作判决不是一个独立的判决,它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重作判决的作出适用两个条件:

  (1)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

  (2)同时认为如果被告不重新作出行为(新的行为)就不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即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告履行某种职责的判决,其实质是对被告不作为行为的一种强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如下: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如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侵害时,公民请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公安机关拒绝。

  (2)被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被告虽表示愿意履行职责,但履行不及时。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时,应在判决中明文规定最后的履行期限。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

  ——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单独作出,也可同其他判决一并作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赔偿判决的适用条件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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