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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是如何

2019-04-18 16: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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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当我们要寻求法律的帮助时一定要先将有效的证据保留下来,以免让坏人逃过法律的制裁。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是如何?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程序是怎样进行的?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是如何

  一、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是如何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他认为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程序

  1、应明确证据保全申请书的内容。

  对方当事人的名称、请求保全的事项;应保全的证据,包括证明申请人具有请求权的证据和证明保全的必要性的证据;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依该证据应证明的事实。

  2、审查。

  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据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应围绕保全的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否存在影响将来判决的因素,如不保全是否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3、应规范证据保全的判定形式。

  4、诉讼中止时应允许申请证据保全。

  由于证据保全是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如果不及时地予以调查和固定,则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之危险,因此应明确规定,对于在诉讼中止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及时作出准许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5、应规定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之救济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人民法院可能裁定准许,也可能会裁定予以驳回。

  6、应明确证据保全程序的费用负担。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根据以上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可知,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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