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是行政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共同管辖,相信很多人对此还不甚了解。那么,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1.级别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有如下情况:
1. 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2)中级法院
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没有例外)
性质特: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人数多: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有涉外: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3)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部分反倾销案件;
部分反补贴案件.
(4)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
1.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2.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4.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的相关法律内容,包括行政诉讼法管辖的种类、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以及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若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