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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2019-04-23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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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案件有时会出现同时归几个法院管辖的情况,这时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具体有哪些条件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

  1.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2.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4.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二、提出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一)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二)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

  (三)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三、向哪个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规定,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也不详。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总体人沿袭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内容。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包括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以及向那个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若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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