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权利中有哪些属于救济权利的?行政许可法的救济原则,是怎样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规定权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行政许可法的权利中有哪些属于救济权利的
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赔偿权。
二、行政许可法的救济原则
救济原则:
虽然这个救济和困难救济在字面上是一样的,但在法律上含义不一样。救济原则体现在对申请许可的申请人有三个方面的权力:一是陈述权、申辩权。什么是陈述权,就是人家来办理这项申请登记要允许人家把话说完,我为什么要办这个登记,我为什么要办这个许可,人家讲理由,得让人家把话说完,这是人家的权利。所谓申辩权,你不同意许可,人家有权申辩,你不给我许可是不对的,为什么不对,人家就讲理由;二是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提请诉讼的权利。人家申辩以后,我们还不同意给他许可,人家有权向办证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纠正他不办证的行为,或者他直接到法院去告;三是申请赔偿的权利。如果由于我们不予许可,给人家造成了损失,人家有权要求赔偿。
三、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规定权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据此,《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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