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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期限的计算方法

2018-12-0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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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主体对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被运用到许多行政管理领域,,那么,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期限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期限的计算方法

  1、初审时间是否计入最终作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的期限内,分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未经初审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就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初审构成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初审时间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有关期限的规定。二是,无论初审部门是否同意,初审部门依法都有义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申请人无需重新提出申请,初审时间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有关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期限的计算方法

  2、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会签其他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来说,行政许可的期限仍然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期限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发[1999]9号)的要求,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者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失职。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依法需要进行咨询评估、评审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咨询评估、评审所需时间可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根据《行政许可法》,无论行政许可是单独提出申请,还是打捆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都适用行政许可有关期限的规定。对于集中批复、分批批复,《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有关期限的规定。

  5、对于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审查被许可人变更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单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机关对初次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期限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申请程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根据不同情况,按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作出处理。

  决定程序:

  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贪污需要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

  3、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查阅权。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不予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 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实施许可收取的费用要全部上交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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