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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监督检查

2018-07-0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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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那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对建设用地和耕地的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要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以限制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管理法的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还有就是建设用地与耕地方面等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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