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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018-07-03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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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侵权责任又称“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其责任构成无须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那么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性来确定,以下为环保案件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该行为首先必须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是指工矿等企业、单位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有违法性。在本案中,被告板纸厂向宿鸭湖水库排放造纸废水,很明显是一种环境污染行为。同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违法性。

  第二,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纸污水的行为造成了水库水体的污染,原告的水产因此产生损失,这是一种客观的损害事实。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由于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要件,因而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在排污后已受到或正在受到损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当然由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性,行为人可以举证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否认因果关系推定,不成立侵权责任;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构成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板纸厂未能举证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因此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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