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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2018-07-03 16: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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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那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环境污染责任风险

  环境污染风险有侵权责任风险,《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污染者在环境侵权中也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说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只要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论排污企业有无过错,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这就取消了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的要求。环境污染侵权中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较少,唯一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因此即使是发生了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排污方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也不能免除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该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环境污染存在争议时,排污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免责事由或者排除因果关系,就应承担赔偿等侵权责任。而事实上,要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这将使企业在诉讼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会大大增加污染企业的风险,并降低原告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成本。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

  与一般民事侵权一样,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后果严重,治理成本极高,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环境侵权一旦发生,仅仅赔偿损失、治理污染、恢复原状、接受处罚并不能消除企业未来的环境污染,因此随着国家对环境利益的强调,停止侵害开始被越来越多地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不认真对待环境污染问题,企业可能直接面临关停并转的命运,可以预见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

  另外,《侵权责任法》还强化了企业环境风险的连带责任。该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相关企业完全可以让受害者向有过错的第三人寻求赔偿;《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受害者将有权利选择谁将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企业也可能成为连带责任承担者。企业的环境诉讼风险大大增加。何况环境污染往往是若干企业的共同侵权,本来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管从理论上说,污染企业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污染企业或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但是要回代偿款项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当赔偿数额巨大时,很多企业甚至会破产了之。这意味着企业很可能不仅要为自己的环境侵权行为负责,实际上同时还要为其他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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