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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2019-07-3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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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和医生帮助了很多人恢复了健康,但是生活中也有医疗事故的出现。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机构也有相应的法规。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是《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的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免责事由有三种,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六种,这六种情形是: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无过错输血感染;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及不可抗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为以上六种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既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并未进行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划分,只是规定存在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两部法律如何适用问题还需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适用该条时还应注意一点,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即使是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是全部赔偿责任,而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侵权行为可分为: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自己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后果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

  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对他人或动物、物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民事主体对这种损害承担责任,总是基于一定的既有法律关系,如监护关系、雇佣关系、所有权关系等,并基于以下理由:他们最有可能防止损害发生;他们是受益人;更公平;存在利益关系。

  一般来说,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较为严格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错推定以及公平责任原则。

  (2)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积极侵权行为,又称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又称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消极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3)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侵权人对于致人损害的后果应负连带责任。

  (4)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和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

  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他人负有注意义务而未尽注意义务,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因其在先行为而负有保护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义务的人,未尽到此种义务,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概念起源于德国法,《人身赔偿解释》第6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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