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在哪

2019-04-19 09: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为了支持网络技术、服务持续创新,我国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窃密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网络侵权零容忍。那么,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在哪?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是什么?网络侵犯人权侵犯肖像权怎么办?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在哪

  网络侵权行为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体现,由于发生环境的不同,网络侵权行为有着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点,比如在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方式、网络案件的管辖、不同主体责任的确认、责任构成等方面。

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在哪

  二、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三、网络侵犯人权侵犯肖像权怎么办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归纳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网络侵权行为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体现,由于发生环境的不同,网络侵权行为有着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点,比如在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方式、网络案件的管辖、不同主体责任的确认、责任构成等方面。 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