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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9-08-15 16: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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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一般侵权行为是普遍存在的。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我国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一般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呢?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我国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我国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存在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二、一般侵权责任原则

  1、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侵权行为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侵权行为法上,将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三、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我国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我们的律师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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