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咨询

今年4月,丈夫坐电车接女儿放学后,被车撞了,对方负全部责任,我丈夫当场晕过去了。 女儿13岁,从车头到车尾,摔倒在地,胳膊上缝了7根针,花了1000多元医疗费。 我的问题是,我能否代替女儿起诉。能请求什么赔偿?能请被告赔偿精神损害吗?能请被告支付律师费用吗?谢谢。

2020-07-23 18:30: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精神损害抚慰金, 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 如果是诬告名誉受损,一般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第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
    三、《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既指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不能弥补受害人名誉,荣誉等损失时,还需要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来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以物质形式弥补和减轻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慰籍受害人的感情世界,对侵权人予以制裁。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种类,不能任意扩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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