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咨询

我孩子三岁,在幼儿园受伤,据老师说是她们组织孩子玩滑滑梯,我孩子不小心自己磕到滑滑梯的铁台阶上的,下巴上缝了4针。由于害怕孩子感染,孩子妈请假在家照顾了孩子一个多星期,孩子现在脸上留下了一道非常深的疤痕,可能终身都去不掉。就在这件事情发生前一周时间,我孩子在幼儿园内曾被其他小孩子抓伤过面部,由于满脸都是伤,我第二天曾经去找过幼儿园交涉,该园园长说小孩子被抓伤在他们幼儿园是常有的事儿,幼儿园也没办法。没曾想这件事情才过去没几天,孩子在幼儿园又受了这么重的伤害。我这次找他们幼儿园交涉,他们说是孩子自己磕伤的,幼儿园不承担责任,面对如此霸道的幼儿园,我真是无话可说

2019-05-30 16:05: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小孩幼儿园受伤为题的解答,例如:幼儿园是孩子们的临时监护人,孩子受伤是园方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所致,因此园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是那个小孩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可以要求他们任何一方进行赔偿。建议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起诉。
  • 国家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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