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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何如认定

2019-04-1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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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它直接关系到人们人身安全以及生活品质的提高。因此,食品安全是至关重要的。那么,食品安全责任何如认定?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是怎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食品安全责任何如认定

  案例分析:

  2017年3月21日,罗某登陆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某有机养生食疗店”,购买了60袋养生药膳火锅汤料,单价18元,实付款1080元,生产厂商为台某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国内经销商为被告。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收货后发现该商品外包装配料表显示产品含有熟地黄、川芎、当归等中药材,该火锅汤料属预包装普通食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普通食品内不能添加药品。据此,罗某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诉至法院要求

  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80元;

  2、被告赔偿10倍货款10800元给原告。

食品安全责任何如认定

  法律分析:

  本文主要探讨以下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

  1、销售者在食品安全纠纷中的过错责任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销售者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主观上应当有明知的故意存在,即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宣传销售的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销售方,其主要是通过淘宝网店销售该产品,并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有过错,而且该产品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销售者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问题。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因此,本案中被告即销售方的举证责任为证明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则需要证明食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所受损害以及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意见:

  举证难是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消费者在选择不同诉因进行诉讼时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中,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选择违约之诉时,消费者仅对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以及涉案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举证。而在侵权之诉中,消费者不仅要举证证明购买的涉案商品受到损害,还要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消费者的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结合本案,若食品销售者能证明涉案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则可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抗辩。销售者在证明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若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则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食品进行质量鉴定不失为一种合法有效的选择。

  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预案的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预案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

  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此外,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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