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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探析

2020-10-12 11: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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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因保险合同产生纠纷且协商不能的话,那么就只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但是采取诉讼方式必须要考虑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探析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探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探析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

  (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

  (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探析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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