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很多健康保险合同都有宽限期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宽限期条款,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内容。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又称交付保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人身保险合同规定宽限期条款,一方面是为了方便投保人;另一方面是为了不使保险合同轻易失效,巩固保险人的已有业务。
有了宽限期,即使投保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费,但只要未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但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在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费。投保人超过宽限期未缴保费,将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除非投保人要求复效,否则保险人不能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宽限期一般是30日或60日。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二、宽限期条款的目的
规定宽限期条款的目的在于避免保险合同非故意失效。投保人在分期交费的方式下,缴纳首期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是维持合同效率的条件。由于人寿保险大部分为长期合同,交费期间有的长达几十年,交费期常出现一些无法按时缴费的可能,比如出差、遗忘、暂时性经济拮据等,大多数投保人并非故意不按时缴费。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必然导致许多合同中途暂时失效或终止。这对保险公司而言,会影响保单的持续率,不利于稳定客户及持续经营;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可以避免因一时的疏忽或困难而失去保障。
以上就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宽限期条款的相关介绍。宽限期是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一般是30日或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