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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纠纷可以起诉吗

2019-03-20 16: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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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也不能保证不出现意外,而人身保险就可以把个人家庭的人身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为家庭生活提供经济保障。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人身保险有哪几种?人身保险纠纷可以起诉吗?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人身保险纠纷可以起诉吗

  一、人身保险有哪几种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2、人寿保险:人寿,顾名思义就是指人的寿命,人寿保险的保障也就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指标,将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3、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简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在人们没有预料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形下,突然发生的外来因素导致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明显严重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4、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为指标,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时造成的伤害治疗费用或损失可以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人身保险纠纷可以起诉吗

  (—)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仅全面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只能适用前半段。

  (二) 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标的和标的物的严格区分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为避免因将两者混淆引起的管辖权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五十八条中规定“ 保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这条规定,不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就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也一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该解释未正式颁行,但该规定足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态度。

  (三)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能机械的理解为整个条款适用所有的保险合同纠纷,之所以这样原则的规定涉及立法技术问题,不能因此而对保险标的和标的物不做区分,造成法律概念混乱,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影响司法权威。

  在审判实践中应该予以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应根据保险公司的主体资格来确定,不能滥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前半段的规定,如有的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将按照不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的上级公司或总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人身保险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债权合同, 其订立与其他债权合同一样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在要约之前,往往存在保险业务员或寿险营销员的劝诱行为。所谓劝诱行为是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或营销员对那些有参加人身保险意愿的潜在的保险客户进行相关保险条款的宣传、解释,意在消除客户内心的疑虑,坚定投保的信心,劝说、诱引客户提出投保的请求,参加某种人身保险。

  2、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如果说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内容的确定,非依法定或约定事由,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那么,合同的生效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负的义务。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人身保险纠纷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人身保险纠纷可以起诉。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您还有其它的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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