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
离婚登记首先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男女双方自己愿意离婚,其二是男女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男女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照片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具体而言: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名或按手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