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主要是对招投标法的细化,它相对于招投标法来讲,内容要更为具体一些,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这部法律的内容。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释义: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策划指定招标方案的重要性,标段划分考虑的因素。禁止利用划分标段进行规避和虚假招标的情形:化整为零、指定分包、标段(包)数量与投标人数量相近、评标后随意划分和调整标段(包)、招小标,事后送大标等。
相关知识: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对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于竞争较为激烈,所以对招标人的益处是比较明显的,因此在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而邀请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很灵活,有其自身特点:
(1)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与公开招标不同,邀请招标不须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邀请,邀请招标的特定对象也有一定的范围,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2)邀请招标不须发布公告,抬标人只要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接受邀请的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其他人无权索要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
(3)邀请招标所需要花费的招标成本相对较低,对招投标双方来说是双赢的方式。公开招标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也较大,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招标来说,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另外还有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于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等,最好也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虽然邀请招标在潜在投标的选择上和通知形式上与公开招标有所不同,但其所适用的程序和原则与公开招标是相同的。
综合上述,我们了解到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还有不清楚的,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