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册了一个政府采购部门,招标公告说,资格审计只能购买投标文件,我公司现场注册批准,提交了200份信息费,邮政代理公司表示,另一家公司也注册了该项目,而且我公司有同一个控制人,两个申请无效,我想问一下代理实务是否合法,两家公司应先注册,而且注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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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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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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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的特点:
(一)公开性
这是由招标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招标本身就是横向联系的经济活动,凡是招标者需要知道的内容,诸如招标时间、招标要求、注意事项,都应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开说明。
(二)紧迫性
因为招标单位和招标者只有在遇到难以完成的任务和解决的问题时,才需要外界协助解决。而且要在短期内尽快解决,如果拖延,势必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这就决定了招标公告是具有紧迫性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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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