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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空白背书法律效力的认定

2019-03-18 14: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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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法律规定上有关汇票的背书,其实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当然在背书方式也有很多类型,比如分为限定背书、 空白背书以及记名背书。那么关于汇票空白背书法律效力的认定是如何?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汇票空白背书法律效力的认定

  1、权利转移

  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 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汇票空白背书法律效力的认定

  2、担保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3、权利证明

  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不需另行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背书连续时,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据债务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款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票据债务人若对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主张其为非票据权利人时,应负举证责任。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持票人的付款责任自负。

  二、汇票空白背书的定义

  汇票空白背书又称普通背书”或“不记名背书”背书的一种。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签名而不写付给某人(即无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经背书后,汇票成为来人抬头汇票,持票人就是汇票的所有人,有权取得票款或汇票所代表的货物。交付者可不负背书人的责任空白背书后的受让人,可以将自己或第三者的名字加注在背书上方,即将空白背书转变为*特别背书。空白背书的主要缺点是汇票遗失或被窃后,拾到者或偷窃人可以把它转让给他人。

  三、汇票空白背书转让方式

  1、依交付而转让

  票据法第32条第1项规定:“空白背书之汇票,得依汇票之交付转让之。”汇票作为提示证券和交付证券,以交付为转让方式是票据流通的通则。

  2、继续以空白背书而转让

  票据法第32条规定:“前项汇票,亦得以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转让之。

  3、依记名背书而转让

  票据法第32条第2项规定,空白背书的汇票可以记名背书而转让。按照记名背书的记载要求,空白背书的执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和本人的签名,而后将汇票转让给受让人。

  4、变更为记名背书而转让

  这种转让方式又称空白背书的变更或补充。票据法第33条规定:“汇票之最后背书为空白背书者,执票人得于该空白内记载自己或他人为被背书人变更为记名背书,再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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