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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时效是几个月

票据纠纷
2020-07-10 21:06: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追索权本身的时效:《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 追索权本身的时效,《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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