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需要退一赔三、经营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时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对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双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如下:
1.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不仅需要退还消费者支付的所有价款,还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2.如果经营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情况下,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不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损失和精神损害损失,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前述损失二倍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3.当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受有身体上的严重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在上述1和2当中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方案进行主张。
1.惩罚性。找法网提醒您,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1.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即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总称。
2.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