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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组织

2018-07-06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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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组织有哪些职责规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并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组织职责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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